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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10-16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农林)局: 

  为充分发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在加快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我省林业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林业投入的引导激励机制,规范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联合省林业厅制定了《河南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河南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河南林业生态建设,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本规定贴息条件的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第四条 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沙区指已纳入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的地区。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的小额贷款项目(贷款规模在5-30万元之间)。

  第三章 贴息率与贴息期限 

  第五条 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林业贷款,财政年贴息率为4%,其中: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省级财政年贴息率为1%。市、县财政可视财力状况给予相应的贴息资金配套。 

  第六条 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第七条 贴息资金采取分年度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四章 贴息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林业贴息贷款计划是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前提,纳入当年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的项目,在贷款落实的条件下,优先申报当年财政贴息资金。 

  第九条 林业贴息贷款计划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核、逐级申报、层层负责。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汇总。 

   第十条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统一汇总,并以县级林业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商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汇总。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请,并于每年1115日前正式行文向省林业厅报送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项目申报时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林业、财政联合行文的计划申报文件。

  (二)《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附表1)。 

  (三)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签章的上年度项目法人资产负债表;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林业龙头企业项目还要报送龙头企业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有信用等级的需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

 

  (四)申报项目贷款总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需报送有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研究报告;项目贷款总规模在1000(含1000万元) -2000万元的项目,需提报项目标准文本;申报项目贷款总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附项目简要情况说明(主要包括贷款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项目工作进度计划、贷款使用计划、还款方案、市场预测、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五)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统一汇总,并以县级林业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同时报送《 年度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附表2)和申报文字说明。 

  第十二条 省林业厅联合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计划、上年度贴息贷款落实情况和贷款项目实施管理情况,确定我省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计划,于1231日之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审批。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审批后,省林业厅下达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在省下达计划前,对纳入年度贷款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额度在河南林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三条 对已经批复的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项目因客观因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上述程序及时向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贴息贷款计划项目调整报告。 

  第五章 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申报和下拨 

  第十四条 每年新增项目申报贴息的贷款合同签订时间起止范围是上年101日至当年930日。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本地区应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额,并于每年1015日之前由财政和林业两部门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项目申报时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附表3)和《 年度农户和林业职工小额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 (附表4)。

  (二)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

  (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进账单、结息单原件和复印件,上述材料送审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贷款项目,需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章的贷款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说明以及林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贷款到位时间、到位金额、资金具体分类投向、利息支付情况、有无提前归还等内容)。

  (五)农户和林业职工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计汇总,如实填报林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将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有关资料情况进行审核,并于103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第十七条 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按照预算级次拨付,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按照国家审核批复后的合格贴息贷款项目和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于次年3月底前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资金一并下达到各地。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在资金下达前将进行贴息的林业贷款项目通过河南林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明确责任,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并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 省辖市级林业部门要于每年310日之前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填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附表5),并完成网上录入。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部门要规范贴息贷款档案管理,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留存的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文件、项目批复文件、财政贴息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贷款经办行签章的贷(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凭证复印件、付息凭证复印件、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检查验收情况报告等。林业小额贷款需要留存林农和林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借款合同、借款凭据等)及付息凭证。档案资料保留不少于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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