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资金来源:实收资本、向投资人的借款、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融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经银监分局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办理各项贷款;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办理票据贴现;
办理资产转让;
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经银监部门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
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